导读:当地时间2023年8月24日,日本政府日在反对声中正式启动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染水排海。按计划,接下来的17天,东京电力公司将每天排放约460吨
当地时间2023年8月24日,日本政府日在反对声中正式启动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染水排海。按计划,接下来的17天,东京电力公司将每天排放约460吨核污染水,之后逐渐增加排放量。目前,福岛第一核电站内储存的核污染水约134万吨。
“达标可排”?还是“排毒入海”
日本官方此次声明中坚称“所排出的水为经过处理的清洁水”。从科学角度来看,对东电提供的核污染水处理及其他相关数据,专家和环保组织疑虑重重。
首先,日本此次排放的“核污染水”不等同于核反应堆正常工作时所排放的“核废水”,两者有着本质区别,且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截然不同。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梅宏教授在著文中指出,日本拟向海洋中排放的不是核废水,即不是核反应堆正常工作时排放的废水,而是核污水(Nuclearpolluted/contaminated/radioactivewater),即因核事故等原因导致核燃料与水直接接触产生的高度危害的污染物。
日本此次排放的污染水源自2011年3月11日在处理因地震海啸引起的福岛核电站严重受损,3个堆芯完全熔毁。当时的处理方法是通过人工抽取海水直接浇到这些高温的熔融堆芯上强行降温,这一过程会产生200多种对生物具有剧毒的强放射性同位素。与之不同,核废水(nuclearwastewater),是指核电厂正常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核废料之一。目前人类对其研究较多,技术上相对成熟,在遵守严格的标准后可以进行排放。专家研究认为,核废水的排放标准不适用于核污水排放。
而在日本官方报道中一直试图混淆“核污水”与“核废水”的概念区别,援引的也是核废水的相关标准与要求,其在公开的政策报告中通过列举法国等国也曾实施核废水排海,试图证明核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海已经成为国际惯例甚至国际习惯。然而,该主张并不能站住脚。首先,法国等国的核废水与日本的核污水并非同一概念;其次,废物的排放并不符合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排放稀释后废物的行为,即便部分国家加以实践也不构成国际惯例。
其次,在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的核污染水排海方案中,多核素处理系统(ALPS)是关键。日方坚称经过ALPS处理的核污染水为“处理水”,并认为“处理水”已达标可排。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第一,核污染水中,很多放射性核素尚无有效处理技术。
福岛核污染水中含有60多种放射性核素,例如氚、碳-14、碘-129等,其中很多放射性核素尚无有效处理技术,而日本却一直在做出“问题只在于氚元素”的误导。国际环保组织2020年在题为《东电福岛第一核电站污染水危机》的调查报告中指出,ALPS不能去除放射性氚和碳-14,也不能完全去除其他放射性同位素,如锶-90、碘-129和钴-60等。
第二,核污染水中的放射性核素,影响人类健康。
日本方面主张,经海水稀释之后,水中的氚浓度将达到日本管制标准的四十分之一以下。然而稀释并不能减少排放核污染水的放射性总剂量。中国海洋法学会会长、国际海洋法法庭前法官高之国表示,这些放射性核素进入海洋环境生态以后,氚可能还不是最危险的,对人类、对海洋生物影响危害最大的是碳-14和碘-129,碳-14的半衰期超过5000年,碘-129的半衰期更长。碳-14会在海洋生物,也就是鱼类的体内聚集,碳-14聚集的丰度或浓度可能是氚的50倍。
第三,核污染水影响范围,涉及全球。
德国海洋科学研究机构指出,福岛沿岸拥有世界上最强的洋流,从排放之日起57天内,放射性物质将扩散至太平洋大半区域,3年后太平洋另一端的美国和加拿大将遭到核污染影响,10年后蔓延全球海域。
2011年和2023年福岛第一核电站卫星影像对比图。从对比中可以明显看到,2011年3月11日地震后,核电站在厂区内修建了密密麻麻的圆形核污染水储水罐。
无法逃避的国际责任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梅宏教授在相关论文中提到,日本排放核污水的行为构成海洋环境风险,海洋环境风险不受控制地发展下去,就是酿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对日本排放核污水是一个全球性环境问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不致损害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然而,近两年来,日本政府声称的核污水经过处理后排入海洋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言论,缺乏科学依据,因而不具有可信性。根据现有的事实和相关研究的结论,应当推定数以百万吨的核污水入海后将会造成严重的损害性后果。
尽管这种损害性后果尚未发生,但由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长期性、严重性和不可逆性,国际社会不能等待行为实施和危害后果出现后才加以制约,而是应当及时阻止核污水向海洋倾倒,并加强协商与合作,共同商讨更加安全合理的核污水处理方案。
日本已于1996年6月20日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故应当依法遵循公约中规定的海洋环境风险防范义务;其违反国际法义务要将核污水排海的后果必然是跨界环境损害责任,而消解核污水对海洋环境的持续性损害是日本政府及东京电力公司难以承受的法律责任。
海洋环境风险防范的未来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在24日表示,日本政府强行启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将一己私利凌驾于全人类长远福祉之上,极其自私和不负责任。生态环境部将高度重视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问题,当前将按照监控重点区域、覆盖管辖海域、掌握关键通道的思路,正在组织开展2023年度我国管辖海域海洋辐射环境监测。后续生态环境部将持续加强有关监测工作,及时跟踪研判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我海洋辐射环境可能的影响,切实维护我国家利益和人民健康。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负责人表示,中国海关高度关注日方此举对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带来的放射性污染风险。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采取紧急措施,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同时,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束珏婷在当天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应称,日本政府单方面强行启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是无视国际公共利益的极端自私和不负责任的行为,中方对此坚决反对、强烈谴责。
日本排放核污水是世界风险社会中所不容忽视的全球环境问题。环境问题并非局限于特定地域或国家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我们应推动国际社会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确保人类的行为将不会对地球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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