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刚收到河南省高院的再审行政判决书,撤销了一、二审的行政判决,以及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他们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我刚收到河南省高院的再审行政判决书,撤销了一、二审的行政判决,以及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他们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9月11日晚,龚明(化名)妻子对话人间说。
2021年9月16日,龚明在自己独立的办公室倒地,无人目击事发第一瞬间的情况,送医后经48天抢救无效死亡。后因申请工伤未被认定而引发诉讼。
话人间注意到,河南省高院前述行政判决书认定,相关医院的急救病历、诊断,以及证人证言,均没有证明“龚明在办公室突发疾病跌倒”的事实。根据院前急救病历“后枕部可触及出血”的内容,并不能完全排除龚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
判决书责令郑州市中原区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要求“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对龚明妻子在起诉状中称龚明已于2021年11月2日21时2分死亡的情况一并考虑,从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签字医师也“难以判定”
2021年9月16日16时,听到“咚”的一声响后,龚明的同事到龚明办公室查看,发现龚明已倒在办公室地上抽搐。
因龚明是在独立的办公室,无人目击事发第一瞬间的情况。120急诊检查显示,龚明头“后枕部可触及出血”。送医后,35岁的龚明一直昏迷,被诊断为重症蛛网膜下腔出血等。抢救48天无效后,当年11月2日龚明死亡。
院前急救病历显示,当时,龚明心脏呼吸皆无,瞳孔对光反射消失。
其间,龚明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被郑州市中原区人社局认定。龚明死亡后,其家属起诉中原区人社局,要求撤销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作认定。一审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驳回。
龚明家属上诉。二审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书认定,龚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跌倒,其所受伤害并非事故伤害所致,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自龚明突发疾病至其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已远超48小时,因此,也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龚明家属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经开庭审理,河南省高院裁定提审本案。2023年2月9日,该案在河南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
话人间曾报道此案。2月13日,郑州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签字医师、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签字医师均向话人间表示,龚明被送到该院时,已处于弥漫性脑水肿状态。或许,首家医院通过检查和手术,医生能判断龚明事发前身体是否有相关疾病。即便如此,医生也难以判定龚明是突发疾病倒地后造成头后枕部外伤,还是不小心绊倒等原因伤到头部诱使病发。
话人间查询到,2020年10月,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曾判决一起类似案件,支持认定工伤,因为用人单位“不能排除是外伤造成的可能性”。
省高院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河南省高院8月30日作出【(2023)豫行再1号】行政判决书称,法院查明,2021年9月16日的院前急救病历载明龚明“头颈部头部:无畸形。后枕部可触及出血”。 法院再审认为,无论是院前急救病历,还是郑州市中心医院出院诊断,以及河南省人民医院入院诊断,还有刘某龙、李某华的证人证言,均没有证明“龚明在办公室突发疾病跌倒”的事实。中原区人社局作出的《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龚明在办公室突发疾病跌倒”,却没有提交“突发疾病跌倒”的证据予以证实,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龚明受到伤害的结果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中原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行政判决,即驳回龚明家属的诉讼请求,这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予以撤销。
河南省高院判决书称,根据院前急救病历“头颈部头部:无畸形。后枕部可触及出血”的内容,并不能完全排除龚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据此,责令中原区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中原区人社局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对龚明妻子在起诉状中称龚明已于 2021年11月2日21时2分死亡的情况一并考虑,从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判决书强调。
河南省高院判决撤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一审、二审行政判决;撤销中原区人社局作出的豫(郑)工伤不认字【2021】04010117 号《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责令中原区人社局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