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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不得与违法失德明星合作 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等作不当类比

导读: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黄坤)9月13日晚,上海证券报记者从业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向各监管局、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下发了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黄坤)9月13日晚,上海证券报记者从业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向各监管局、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

金融机构不得与违法失德明星合作 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等作不当类比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审慎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将广告代言活动纳入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通过背景调查、合同约束、内容审核、持续监测等措施,确保广告代言活动遵循相关法律、规则以及本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要制定广告代言负面舆情应对预案,及时处置相关风险。

同时,金融机构不得与违法失德明星合作开展广告代言等宣传推广活动,发现已开展合作的明星存在违法失德行为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明星是指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演艺人员、网络红人、体育名人等。

《通知》还要求,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不得允许代言人及相关广告发布者介入或者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金融机构不得聘请明星以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在有投资回报预期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中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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