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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洋希望对人贩子判处死刑 人贩子无任何悔意且态度傲慢

导读:10月12日,孙卓被拐案宣判前,孙海洋改变对人贩子判处28年刑期诉求,望对其处以死刑。孙海洋称因人贩子吴某龙无任何悔意且态度傲慢,导致自

10月12日,孙卓被拐案宣判前,孙海洋改变对人贩子判处28年刑期诉求,望对其处以死刑。孙海洋称因人贩子吴某龙无任何悔意且态度傲慢,导致自己改变想法,还表示如若宣判结果与自己预期差异太大,将考虑起诉。孙海洋告诉记者,一审后相关部门花费了大量时间调查吴飞龙犯罪证据。备受关注的孙卓、符建涛被拐案将于13日16时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宣判。

孙海洋希望对人贩子判处死刑 人贩子无任何悔意且态度傲慢

孙海洋:希望以严判震慑其他人贩子

10月9日,孙海洋接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电话,告知孙卓、符建涛被拐案,将于10月13日下午宣布判决结果。

“接到法院电话之后,我赶紧问是不是死刑,但法院方面说不能透露其他信息,一切都要等宣判当天。”孙海洋表示,无论是在此前十多年中,还是在一审法庭上,本案被告人吴某龙都没有表现出丝毫悔改之意。孙海洋认为,吴某龙社会危害性大,所以他再次重申此前想法,希望重判严惩被告人。

在此前的庭审中,两名被害者家属均提出了民事索赔。其中,孙海洋一方索赔580万元,符建涛父母也索赔数百万元。

就此,孙海洋对记者表示,他们仍然坚持索赔580万元的金额。如果被告无法负担赔偿金,希望能够加重他们的有期徒刑量刑,以作抵消。“如果判决结果和我们的诉求差距很大的话,我也咨询过律师,可能会提出抗诉申请。”

谈到为什么强烈要求严惩被告人,孙海洋表示,“在法庭上,吴某龙多次称自己什么东西都不记得了。质问他为什么要拐孩子,他狡辩称自己不是拐,是捡孩子、帮我们养孩子,是做好事。这个案子又是发生在一线城市,大家的关注度很高。如果量刑过轻,恐怕会让其他人贩子产生侥幸心理。我希望严惩被告人,以此震慑其他拐卖拐骗的犯罪分子,让他们醒悟,主动交代被偷走的孩子去哪里了。”

此外,孙海洋还表示,很多寻亲家长也很关心案件情况,13日一些寻亲家长会来深圳现场见证。“无论是拐骗还是拐卖,对于被拐儿童家庭的伤害是一样的。现在还有很多被拐儿童家庭奔走在寻亲路上,希望大家多给予关注。”

据媒体此前报道,孙卓于2007年10月9日在深圳白石洲被拐,孙海洋夫妇寻子14年,直到2021年12月6日孙卓才回家,人贩子吴某龙也落网。

2023年4月7日,孙卓、符建涛被拐案一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龙于2007年10月9日、12月28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先后拐走孙卓、符建涛,并将二人带至被告人吴某光的住处藏匿。随后,吴某龙将被害人分别交由其同乡或亲属收养。2021年9月27日,公安机关询问吴某光时,吴某光作假证包庇吴某龙,称符建涛是吴某龙的孩子。公诉机关提请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吴某龙的刑事责任,以包庇罪追究吴某光的刑事责任。法庭当时宣布将择期宣判。

律师说法:“拐卖”和“拐骗”在量刑上有很大差别

10月12日晚,孙海洋的女儿孙悦在其个人社交平台表示,孙卓、符建涛被拐案开庭审理后,时隔半年才宣布判决结果的原因之一是法律区分开了对“拐骗”和“拐卖”犯罪的量刑,并呼吁“拐骗”和“拐卖”同罪。

“拐骗”和“拐卖”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在量刑上有很大差别。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拐骗”,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明表示,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而拐骗儿童罪,则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一般是在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的观念支配下的收养,个别的是为了养大后供自己驱使奴役等。

“拐卖妇女儿童最高可以死刑,拐骗儿童最高五年刑期,的确差距很大,主要原因在于两罪侵害的法益和社会危害性不同。”郑明表示,前者侵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权和身体自由权,拐骗儿童侵害的是家庭关系和儿童的人身权利。拐卖行为往往伴随或衍生其他犯罪,例如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性侵、卖往境外等,拐骗目的是供人收养,一般情况下,收养者会对被收养的儿童加以照顾,不会做出严重伤害被收养者的行为。

郑明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于犯罪行为量刑,要根据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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