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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冒名办银行卡流水超千万 身份证被冒用办银行卡致列入电诈黑名单

导读: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崔女士向新黄河记者反映称,其2019年丢失的身份证被他人捡到后冒用,在邢台市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一张银行卡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崔女士向新黄河记者反映称,其2019年丢失的身份证被他人捡到后冒用,在邢台市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一张银行卡,并参与电诈活动,4年间资金流水高达1000多万元。崔女士称自己因“帮信罪”被列入电诈黑名单,正常办理其他银行的存取款、转账等业务受到限制。“我本人没有到场办理储蓄卡,银行又是如何通过审核的?”崔女士带着疑问找到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却被农信社告知,未发现违规操作的情形,整个办卡流程合规。

女子遭冒名办银行卡流水超千万 身份证被冒用办银行卡致列入电诈黑名单

12月6日,新黄河记者致电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了解相关情况,未获有效回应。记者随后从内丘县公安局获悉,警方正在查找冒名办卡者,案件正在调查中。中国银保监会邢台监管分局则表示,已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身份证被冒用办银行卡,致列入电诈黑名单

崔女士告诉新黄河记者,今年8月份,她在医院为其婆婆拿药结账时,发现其名下一张农业银行储蓄卡被冻结。她随即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工作人员告知其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原因是她名下的一张农村信用社的储蓄卡涉嫌参与电信诈骗。对此,崔女士感到很纳闷,自己从未办理过农村信用社的储蓄卡,怎么会参与到电信诈骗活动中?

当天下午,崔女士带着疑问前往平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查询,信息显示其名下确实在2019年办理过一张农村信用社的储蓄卡,开户行为邢台市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这时崔女士才想起,自己曾在2019年遗失过一张身份证,“当时我补办了一张身份证,就没有在意丢的这张”。崔女士表示,她是石家庄平山人,从未去过邢台内丘,也没有办理过这张银行卡,平山县信用社工作人员则建议她去开户行查询相关信息。

8月17日,崔女士找到位于邢台市内丘县康庄东街6号的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工作人员表明来意后,该农信社工作人员为其查询了相关信息。当崔女士要求查看当时办理开卡业务所留存的单据与经办人视频资料时,遭到农信社工作人员拒绝,随后崔女士向内丘县公安局报警。

崔女士称,这张莫名出现的农信社储蓄卡是在2019年9月5日办理的,4年间资金流水高达1000多万元人民币,现在她因被人冒用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用于诈骗活动,涉嫌帮信罪,被公安机关列入电诈黑名单。同时,崔女士还表示,她在办理其他银行的存取款、转账等业务时被限制,并且她常用的一张农行卡被强制注销,支付宝、微信等金融功能也无法使用。

本人不在却成功办卡?信用社称流程合规崔女士告诉记者,警方接案后,内丘县公安局对办理开卡业务单据上的签字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签名并非崔女士所签署。而内丘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也证实了崔女士的这一说法。在这份《鉴定意见通知书》中载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个人开户/无折交易》“崔某某”签名不是她本人书写。

此外,内丘警方在内丘县信用合作联社调取办理开卡业务时的影像资料也证实,开卡人并非崔女士本人。这使得崔女士感到不解,因为她并不认识影像资料中的人,也从未授权过任何人代办银行卡。本人没有到场办理储蓄卡,又是如何通过农信社的审核?

新黄河记者了解到,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第一条规定,加强开户管理,有效防范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及支付账户行为。其中第一款明确提出,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杜绝假名、冒名开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落实账户管理及客户身份识别相关制度规定,区别客户风险程度,有选择地采取联网核查身份证件、人员问询、客户回访、实地查访、公用事业账单(如电费、水费等缴费凭证)验证、网络信息查验等查验方式,识别、核对客户及其代理人真实身份,杜绝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

“面对我的质疑,该农信社相关负责人却回应称,经过对办卡流程的审核,未发现违规操作的情形,整个办卡流程合规。”崔女士表示。

日前,新黄河记者以新开卡客户的身份致电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该信用社工作人员介绍,必须由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实名认证电话到信用社任意网点才可以办理开卡业务。当新黄河记者问到是否可以由他人代办时,该工作人员表示,不可以由他人代办,即便是办到卡片,也无法使用,还需本人激活才可使用。随后,当记者表明身份,针对崔女士未到现场名下却成功办理储蓄卡一事,再次致电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时,该合作联社另一工作人员却表示,无法对记者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相关问题将会向领导反馈后,再给予答复。

警方正寻找顶替者,银保监会已介入调查

记者了解到,崔女士所涉的“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崔女士被冒名办理的信用社储蓄卡,就是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中的支付结算环节,因此涉嫌帮信罪,被公安机关列入电诈黑名单。

12月6日,新黄河记者向内丘县公安局了解案情进展,该局经办人王警官回应称,目前正在查找冒用崔女士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的使用者,案件正在调查中。此外,中国银保监会邢台监管分局一工作人员告诉新黄河记者,该机构已接到崔女士的投诉,已派出工作人员对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曹宗文律师告诉新黄河记者,本案中,虽然崔女士丢失身份证后没及时注销存在一定过失,但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他人冒用崔女士身份证开立账户并产生了一系列危害后果,包括崔女士被列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嫌疑人,以及现在被列入了电诈黑名单,办理其他银行的存取款、转账等业务都受到了限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对崔女士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应当排除妨害。

曹宗文同时表示,本案比较特殊的是冻结崔女士账户的原因源自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农村信用社无权擅自解除冻结。若崔女士真的对此事毫不知情,则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冻结其账户的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处理。经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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