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彩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当天,最高法、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彩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当天,最高法、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彩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涉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不过,关于上述第六条所涉情形,最高法并未发布对应的典型案例。话人间注意到,陕西富县法院日前公布的一份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其中所涉情形便如前述《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该案中,男女双方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共同生活长达五年,其间女方因怀孕而做手术。分手后,女方返还了2万元彩礼,但男方起诉继续追讨剩余4万元彩礼,最终法院判决,除诉前女方已返还的2万元外,女方须再向男方返还2万元。
该判决书显示,生于1993年的吉林男子与生于1995年的陕西女子在2013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双方商量结婚事宜时商定彩礼为10万元。当时因女方家庭原因及其本人未达法定婚龄,故先收取男方彩礼款2万元,此后女方便与男方一起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2017年7月女方怀孕做了流产手术,后与男方一起回到吉林生活工作。2017年底男方又向女方家人给付彩礼4万元。女方在男方家居住生活至2019年年初,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女方返还男方2万元彩礼,剩余4万元女方给男方出具欠条一张。后男方多次索要4万元未果,遂将女方诉至法院。
被告女方辩称,原告与被告在2013年相识后于2014年初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双方父母就两人结婚事宜商量,确定收取男方彩礼为10万元。当时被告因家里原因没有上户口又加之未到法定婚龄,就由被告父母先收取2万元彩礼,之后被告就跟随原告先后在长春、天津工作,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支出主要由被告承担。
2017年7月因被告意外怀孕在天津做完手术后就和原告一起回到原告老家吉林生活、工作。因为双方父母催着结婚,2017年底原告又向被告家人给付了4万元彩礼(该钱款实际由被告母亲用于被告哥哥结婚)。被告在原告家中居住生活至2019年初,因两人感情出现问题及与其父母的矛盾无法再继续相处下去,两人决定和平分手。分手时两人经过对账,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向原告多花费11万元左右,但是基于两人长久以来的感情出于好聚好散的想法,两人商量后就决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彩礼的欠条以便给原告父母一个交代,被告也不再要求原告向其返还多花费的11万元。
女方辩称,其不是本案唯一的被告,并且在2019年出具欠条时双方已经进行过债务互抵,出具欠条也只是为了好聚好散和平分手,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剩余4万元彩礼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确立婚约关系,被告向原告先后索要彩礼6万元,返还原告2万元后,剩余4万元未返还。本案中,起初确立婚约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因为被告未达法定婚龄,但其后自2015年至2019年原告和被告同居生活长达5年之久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并且同居期间导致被告怀孕进行手术,伤害了被告的身体健康,理应对被告进行相应经济补偿,因此被告对所剩余彩礼4万元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酌情返还2万元为宜。原、被告其余辩解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11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女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酌情返还原告彩礼2万元(被告诉前返还的2万元除外)。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男方、被告女方各负担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