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 江苏高院发布了《金融审判十大案例(2021-2023)》 。其中通报了投资者诉中国银行南通钟秀支行合同纠纷案的具体细节,该案件也被称
近日, 江苏高院发布了《金融审判十大案例(2021-2023)》 。其中通报了投资者诉中国银行南通钟秀支行合同纠纷案的具体细节,该案件也被称为中行“原油宝”第一案。
2020年4月21日,芝加哥商品交易WTI5月期货合约价格报收-37.63美元/桶,历史上首次跌为负值,为疫情期间全球原油市场剧烈动荡下的极端表现,致使“原油宝”多头持仓客户全部穿仓。
江苏高院称,本案是涉中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批开庭审理的3个案件之一。庭审后,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中行承担负油价损失和投资者20%的本金损失,投资者自担80%的本金损失,诉讼费由中行负担。协议达成次日,双方即履行完毕,快速解决了纠纷。
“原油宝”第一案始末
2020年3月16日,投资者江某通过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与中行南通钟秀支行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电子合同一份。签约当日,江某购买了500手(桶)“人民币美国原油2004合约”,实际成交单价为213.53元人民币。
2020年3月18日,江某追加购买100手(桶)“人民币美国原油2004合约”,实际成交单价为187.05元人民币。2020年3月20日,江某购买的“人民币美国原油2004合约”到期,到期处理方式为“到期移仓”,结算单价为178.65元人民币,当日结算后移仓至“人民币美国原油2005合约”,开仓数量为600手(桶),实际成交单价为184.73元人民币。
2020年4月16日至18日,中行南通钟秀支行每日均向江某发送提示短信,告知“人民币美国2005期合约”将于2020年4月21日到期,并将于2020年4月20日22时停止交易和启动移仓。
2020年4月20日22时,“人民币美国原油2005合约”停止交易。2020年4月21日,中行发布“原油宝”产品美国原油合约4月21日暂停交易的公告。
2020年4月22日,中行发布“原油宝”2020年4月22日合约结算价格的公告,告知人民币美国原油2005合约多头平仓结算价格为-266.12元。同日,江某“原油宝”交易账户产生平仓损失139723.95元,其中保证金损失28885.95元、本金损失110838元。
投资者自担80%本金损失
随后,江某中将国银行南通钟秀支行告上法庭,并诉请判令:确认江某与中行南通钟秀支行之间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无效;判令中行南通钟秀支行赔偿江茂均本金损失110838元并退还保证金28885.95元。
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中行南通钟秀支行于2021年1月4日前支付原告江茂均本金损失22167.6元、退还保证金28885.95元,合计支付原告江茂均51053.55元;二、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本案是涉中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批开庭审理的3个案件之一。庭审后,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中行承担负油价损失和投资者20%的本金损失,投资者自担80%的本金损失,诉讼费由中行负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于2017年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设立,采取的是100%保证金交易模式,不具有期货杠杆交易的典型特征,因此双方当事人就投资“原油宝”产品事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银行按照银行业适当性标准,而非期货业适当性标准销售“原油宝”产品并无不当,原告认为中国银行向风险测评结果为平衡型的投资者销售“原油宝”产品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指出,中国银行在交易过程中虽然通过官方网站以及通过向投资者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提示油价波幅大、市场风险提升,以及2005合约临近到期流动性变差等内容,但在产品设计上未考虑原油期货产品会出现负价极端情况,在交易过程中未能向投资者提示负油价带来的风险,且未执行协议中关于保证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时强制平仓的约定,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中国银行应予赔偿,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协议达成次日,双方即履行完毕,快速解决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