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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员工在公司杀害领导 被执行死刑

导读:日前,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甘南州公告称,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了对王某故意杀人犯的死刑判决。故意杀人犯王某,男,汉族,1989年5月1...

日前,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甘南州公告称,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了对王某故意杀人犯的死刑判决。

男员工在公司杀害领导 被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犯王某,男,汉族,1989年5月1日出生,小学学历,农民,甘肃省舟曲县人。

2019年1月,受害人杨某某(女,31岁死亡)与吴某某按照习俗举行婚礼,但未登记。2019年10月,杨某某再次与王某登记结婚,并继续与吴某某同居,后来又向王某提出离婚,王某因此怀恨在心。2020年3月3日,王某携带单刃刀和农药前往舟曲县城关镇,追踪观察杨某的行踪,3月4日18时许,他来到了杨某某回家的唯一路上等待,19时许,杨某某和女儿冉某某(受害人, 3岁就去世了)在回家的路上遇见了王某,王某某与杨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拿着一把单刃刀对着杨某某的胸部、腹部、背部刺了几刀,导致杨某某的心脏穿透,肝脏破裂,造成大量失血和呼吸、循环衰竭。然后王用手捂住冉的口鼻,导致冉冉死于机械性窒息。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可信充分,罪犯王供认不讳。

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杀人罪。王某因婚姻家庭矛盾持刀杀人,激怒无辜百姓,杀害一名三岁儿童,致人死亡两人,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罪恶极大,应依法严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告后,王某逾期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查后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批准对王某故意杀人犯判处死刑, 剥夺了他终身的政治权利,并责令本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下达的执行令,法院已于2023年8月22日确认了罪犯王某的身份,押送至刑场,并处以注射死刑的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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