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四川绵阳。一位四五十岁的男子在公交车上猥亵一个10余岁的小女孩,随后该男子欲拦车逃跑,最后被愤怒的群众给围住了。据目击者称,事
近日,四川绵阳。一位四五十岁的男子在公交车上猥亵一个10余岁的小女孩,随后该男子欲拦车逃跑,最后被愤怒的群众给围住了。
据目击者称,事发6月5日晚上7点左右,在公交车上,一个看上去四五十岁的男子,走到了一个看起来只有10余岁的女孩身边。原本风平浪静的公交车上,接下来发生的一幕却让所有人惊掉下巴。
该男子突然对着旁边的小女孩亲了上去,不但如此,双手还不安分地在小女孩身上乱摸。这突如其来的举动,直接把女孩吓得大叫着哭了起来。
听到女孩的哭叫声,公交车上的众人也都转头看了过来。当众人看到男子的行为后,全都是一脸震惊。这时司机也发现了异常,急忙将车靠边停了下来。
车上的乘客们都看不下去了,纷纷指责该男子的行为,甚至有的乘客还嚷着要收拾这个败类。显然男子已经清楚自己惹了众怒,于是趁机夺门而逃,跑下了公交车。
下车后,该男子急忙跑到路边拦下了一辆出租车,想要逃跑。而身后公交车上也有不少乘客追了下来,并且大声呼喊要抓住这个变态。
周围的路人听到呼叫后,纷纷围了上来,并且人越来越多,最终将出租车围了个水泄不通,并将该男子从车上拉了下来。在听说男子的变态行为后,围观群众愤慨不已,有些人还忍不住对着男子一顿暴揍。
随后有人报了警,警方赶到后将该男子带走调查。事后有网友透露,该男子疑似精神病,已经被送至精神病院了。
不过网友们纷纷推测,这男子不太可能是精神病,因为在猥亵女孩被惹众怒后,还知道跳车逃跑,逃下公交车后,还能拦出租车。这哪里像是一个精神病人,简直比正常人还精神!
庆余聊法
作为成年人,对小女孩伸出魔爪,实在让人气愤,怪不得会惹来众怒。从年龄上来看,男子已经是小女孩父亲辈分的人了,做出这种龌龊行为,难道就没有一点心理负担,就那么心安理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交车上属于公共场所,男子还敢明目张胆偷亲并抚摸女孩,其行为已经非常恶劣,属于猥亵行为。而据目击者称,小女孩也就10岁出头,猥亵未成年就更是罪加一等。根据上述规定,男子将面临10到15日拘留的处罚。
不过,如果该男子真的是精神病,那是否就能逃过处罚了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精神病人在做出违法行为时处于犯病状态,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即使违法,也予处罚。
但是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做出违法行为时精神正常,那么就应该进行处罚。
回到本事件中,要确认男子是否有精神病,相信并不困难,例如男子的病史、对其身边人的走访调查等。但要确认男子在猥亵女孩时,是否处于犯病状态,就比较困难了。
这就需要从他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作案的手段、表现,作案过程是否具有逻辑性,以及到案后面对审讯时的表现是否正常等,综合多方面的情况来推断他作案时意识是否正常。
如果真如网友所说,警方已将该男子送至精神病院了,那么警方应该是调查后认为该男子猥亵女孩时处于犯病状态了。
不管怎么,不能因为是精神病违法就可以让受害者白白被侵犯。精神病不是违法的借口。既然是精神病,其监护人就不应该单独让他出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对精神病人监护不力,如果造成他人损害,作为其监护人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不要因为是精神病人,觉得违法了也不会受到处罚,就对其放任不管,这是对精神病人的不负责,更是对社会的不负责。
那么,大家觉得该男子在猥亵女孩时是否处于犯病状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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