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员工提出辞职后有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而是在30日通知期届满后让员工继续工作一段时间后才通知员工离职殊不知这样的做法法...
员工提出辞职后
有用人单位
未在30日内
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而是在
30日通知期届满后
让员工继续工作
一段时间后
才通知员工离职
殊不知
这样的做法
法律风险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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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汪小姐于2014年8月1日入职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9月7日,汪小姐通过微信向法定代表人范某提交辞职报告,微信聊天截图显示“你把我的辞职报告签好,手续办完我就滚,您告诉我,今天我怎么交接”等内容,范某口头回复需要时间找寻其继任者,此后汪小姐继续在公司工作。
银行流水显示,公司于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照常支付汪小姐工资。
2021年12月13日,公司以同意汪小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汪小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000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审判过程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汪小姐虽于2021年9月7日向范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但公司并未就该意思表示应允,未与汪小姐办理离职手续等。双方均认可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汪小姐正常提供劳动。而时隔三个月之久后,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汪小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明显超出一般用人单位合理审批流程时间,缺乏合理性与劳动关系维系之善意,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汪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二审过程中,公司诉称,本案系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公司2021年12月13日通知其离职,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案涉公司给出的理由如下:
1.本案系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同意,双方劳动关系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依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汪小姐始终未撤回离职意思表示,其行使预告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送达公司即生效,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撤回。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向汪小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汪小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予以回应,而是继续接受汪小姐提供的劳动,应认定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双方劳动关系此后继续存续。
公司在3个月后的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汪小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显然超过了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申请离职的合理期间,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判决公司支付汪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
法官、律师有话说
员工辞职通知期届满后
未离职仍正常工作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此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中,专门就此问题出台过一条指导意见:
问: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三十日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双方劳动关系状况如何认定?
答: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三十日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一般可视为双方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员工提出辞职后30日内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根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或许由于公司没有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最终赔了56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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