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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监督员被曝出庭为丈夫诉讼讨债 事情真相到底是怎样的

导读:近日,有网友报料称,陕西一女干部在法律监督员身份存续期间,出庭其丈夫民间借贷案,追讨金额百万余元。判决之后,旬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

法院监督员被曝出庭为丈夫诉讼讨债 事情真相到底是怎样的

近日,有网友报料称,陕西一女干部在法律监督员身份存续期间,出庭其丈夫民间借贷案,追讨金额百万余元。判决之后,旬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未公开,仅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的二审判决书。

根据网传举报信息,曾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康分行担任干部多年的张某洪在当地向个人、企业放贷千万元。在其中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张某洪的妻子汪某娥,以一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值得一提的是,她的另一重身份是安康中院“廉政监督员”。

银行干部放贷是否违规?作为法院的“廉政监督员”,汪某娥能参与丈夫案件吗?

此前,张某洪回应顶端新闻记者称,网上报道不属实,“这个问题经过公安、检察院和纪委,已经做出了处理结果。”而其妻汪某娥并未作出答复。

7月18日,安康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罗晓君回复话人间记者称,情况已了解,正在调查中。“如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规情况,我们会发布调查结果。”

“廉政监督员”被控未回避特殊身份出庭

据多名安康市民反映,曾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康分行担任干部的张某洪在当地向个人、企业放贷千万元。而为赚取放贷获得的高额利息,其妻子——时任安康中院“廉政监督员”的汪某娥,出庭帮助丈夫“合法”追债。有网友曝光了其涉及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细节。

两人似乎做起了“我放贷、你讨债”的“生意经”。

事情真相到底是怎样的?

7月18日,话人间记者联系到网传的借贷纠纷案中当事人之一——被告方旬阳某公司法人代表张磊。他告诉记者,自己所在公司和张某洪此前因业务问题,被对方起诉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张磊向记者出示的一审“(2019)陕0928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系旬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所作判决。其中,确有汪某娥作为丈夫张某洪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的表述。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张某洪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但这份判决书并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案件信息。

随后,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仅有一份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的“(2019)陕09民终7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二审判决,判决书中提到了张某洪向旬阳某公司放贷700万元的情况。

安康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旬阳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作为被借贷一方,一、二审败诉后,他们公司已经向陕西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书,提出再审的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就是:其后来才得知一审开庭时,向他们讨债的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居然是安康中院的“廉政监督员”。

根据安康中院公开发布的表述:“廉政监督员”是对“安康中院各方面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

既然要进行监督,参与与自身关系密切的诉讼自然需要避嫌。

“一审时律师代表公司作为被告方出庭,对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不知晓。” 一审被告方再审代理律师指出,在审理判决过程中,法院并未严格审查,原告一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特殊身份对一审判决可能产生的影响。

对此,话人间记者也致电了张某洪和汪某娥求证,但电话并未接通。此前,张某洪回复顶端新闻记者称,网上报道不属实,“这个问题经过公安、检察院和纪委,已经做出了处理结果,已经结案了。”随后记者致电汪某娥,电话一直没有接通,对方也未就记者的采访短信回复。

纪委回应:已知晓,正在调查中

据公开资料显示,汪某娥现任民盟安康市委会主委,于2017年年底担任安康中院“廉政监督员”一职。

安康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在2017年11月24日发布文章显示,汪某娥从当时的安康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手中接过了廉政监督员聘书。

这一天上午,安康中院召开廉政监督员座谈会议,聘请20名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廉政监督员,对“安康中院各方面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

一直到2022年10月,汪某娥仍以此身份参加安康中院的廉政监督员会议并发言。

而据群众反映,其丈夫张某洪的身份则为——农行安康分行一领导干部。

有市民提出疑问,作为公职人员,张某洪否能参与民间放贷?参与放贷的资金从何而来?

记者注意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属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如果获取了大额回报,并确定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人员谋利,则可能认定为受贿。

7月18日,记者致电了安康市纪委监委驻安康中院纪检监察组组长、院党组成员闵远平求证此事。在听说来意后,他表示自己正有事情忙,便立刻挂断电话。

随后,记者向安康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罗晓君询问此事。他表示,情况已了解,正在调查中。“如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规情况,我们会发布调查结果。”

另外,在这起案件中蹊跷的一点是,作为法院的监督者,汪某娥直接出庭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影响了法庭的公正裁判?为何有汪某娥出庭的一审判决文书未公开,反观她没有参加的二审判决裁判文书就可以公开,出现“同一案不同公布结果”的情形?

记者也就此致电并发短信给安康市中院院长刘某和政治部主任罗某,但截至发稿前,对方未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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